CBAM​碳关税对适用范围产品隐含碳排放可持续发展

CBAM​碳关税对适用范围产品隐含碳排放可持续发展

2026-03-09 279次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正式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为期两年多的过渡期宣告落幕,标志着全球贸易正式迈入“碳成本”主导的全新竞争范式[1]。CBAM以“防止碳泄漏”为名,对进口高碳产品征收与欧盟本土产品同等的碳成本,其覆盖范围正逐步扩大,不仅直接影响相关行业的出口竞争力,更倒逼各国及企业建立适配国际规则、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可持续碳减排规范标准。

    CBAM的申报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呈现“逐步扩容、精准管控”的特点。当前,该机制已明确将水泥、铝、化肥、钢铁、氢气和电力六大类高碳行业纳入核心申报范围,涵盖了工业生产中碳排放强度最高、碳泄漏风险最大的领域。

    CBAM碳关税的核心管控逻辑,本质上是通过“碳成本显性化”,倒逼申报范围行业建立标准化的碳减排体系。不同于传统的环保管控,CBAM以“产品隐含碳排放”为核心核算依据,要求申报相关企业必须提供精准的碳排放数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及原产国已支付碳成本等资料,这就对行业碳减排规范标准提出了刚性要求——没有统一、规范、可核查的碳减排标准,企业将无法满足申报要求,进而面临通关受阻、成本激增的风险。更值得警惕的是,欧盟为无法提供经核查数据的企业设定了显著偏高的碳排放默认值,且该数值将在未来三年内逐年提高,这一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相关行业的实际排放水平,更变相抬高了申报门槛,凸显了建立自主碳减排规范标准的紧迫性。

    CBAM碳关税的全面实施,正在重塑全球高碳行业的竞争格局,也对申报范围行业的碳减排规范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申报范围行业需主动适应国际规则变化,以碳减排规范标准为抓手,完善核算体系、强化过程管控、推动技术创新、对接国际标准,实现碳减排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融合。同时,政府、行业协会与企业需协同发力,加强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碳减排格局,助力我国在全球绿色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动,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力量。

    根据欧盟最新立法提案,自2028年起,CBAM申报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机械装备、汽车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等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意味着碳关税的管控将从上游基础材料领域,全面延伸至终端制造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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