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贸易正掀起一场深刻的“绿色革命”,欧盟推出的“碳关税调节机制”(CBAM)已于2023年10月正式进入过渡期,标志着全球经济迈入以碳排放量为核心的全新时代。这一机制本质上是要求进口商以产品的隐含碳排放支付费用,旨在通虽然CBAM常被形象地称为“碳关税”,但从更积极的角度看,它是一张给绿色企业的“国际通行证”,不仅设定了全新的“绿色城镇”,更是全球贸易规则向低碳化、透明化奠定了基石。 CBAM的设计契合欧盟的国际承诺与义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CBAM系统体现了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其运行原理如下: CBAM适用于欧盟进口商品的实际隐含排放量,其确定方式与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下欧盟同类商品生产的排放量报告方式相同。 自2026年CBAM确定期生效起,欧盟进口商需购买CBAM证书,该证书的价格与欧盟碳市场下生产商品时应支付的碳价相同。 若非欧盟生产商已在第三国为生产进口商品的隐含排放支付了碳成本,则相应成本可从CBAM义务中全额扣除。 因此,CBAM有助于降低碳泄漏的风险,同时激励非欧盟国家的生产商使其生产流程绿色化,并鼓励各国引入碳定价措施。 当前,CBAM适用的行业包括水泥、钢铁、铝、化肥、氢气以及电力。上述行业系依据特定标准筛选确定,主要原因在于其存在较高的碳泄漏风险且排放强度较大。一旦CBAM全面施行,这些行业的排放量最终将占EU-ETS所涵盖行业排放量的50%以上。未来,CBAM有可能拓展至EU-ETS框架下的其他行业。 原则上,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涵盖所有自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商品。然而,部分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或与该排放交易体系存在关联的第三国被排除在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之外,以此避免同一产品支付两次碳价。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以及瑞士即属此情况。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适用于第三国(包括期望将其电力市场与欧盟实现一体化的国家)生产并进口的电力。若电力市场达成完全一体化,且相关国家履行了某些严格的义务与承诺,则可不受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约束。
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正式进入2026年执行期,CBAM不再只是未来趋势,而是对出口欧盟企业产生直接成本与合规义务的现实规则。不仅高碳产品需核算排放并配合进口商申报,未来还需完成证书购买与支付,直接影响产品价格与市场竞争力。 从机制设计看,碳边境调节机制目前覆盖水泥、铝、化肥、钢铁、氢气及电力等六大行业,并计划2028年起将180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纳入征税范围。进口商需根据产品碳排放量购买CBAM证书,证书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碳配额价格挂钩,以此抵消进口产品与欧盟本土产品的碳成本差异。这一设计将欧盟碳定价规则设定为全球对欧贸易的准入标准。 根据实施时间表,CBAM于2026年正式起征;进口商需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经授权申报人”身份申请;2027年2月1日起购买证书以清缴2026年度碳税,首次清缴截止日为2027年9月30日。全球出口企业及其供应链仅剩不足两年的合规窗口期。 CBAM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相应碳排放费用,为本土产业建立了“绿色缓冲带”。其机制设计已超越环保范畴,成为欧盟抢占未来绿色经济制高点、主导全球规则制定的战略工具。 CBAM客观上激励主要经济体围绕自身能源禀赋构建产业体系,使拥有廉价可再生能源的地区建设低碳化工的吸引力显著提升;反之,依赖高碳能源且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体将面临严峻挑战。全球能源体系可能从高度全球化、长链条向区域化、短链化演变,形成以本土绿色能源为核心的区域性产业集群。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正式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为期两年多的过渡期宣告落幕,标志着全球贸易正式迈入“碳成本”主导的全新竞争范式[1]。CBAM以“防止碳泄漏”为名,对进口高碳产品征收与欧盟本土产品同等的碳成本,其覆盖范围正逐步扩大,不仅直接影响相关行业的出口竞争力,更倒逼各国及企业建立适配国际规则、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可持续碳减排规范标准。 CBAM的申报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呈现“逐步扩容、精准管控”的特点。当前,该机制已明确将水泥、铝、化肥、钢铁、氢气和电力六大类高碳行业纳入核心申报范围,涵盖了工业生产中碳排放强度最高、碳泄漏风险最大的领域。 CBAM碳关税的核心管控逻辑,本质上是通过“碳成本显性化”,倒逼申报范围行业建立标准化的碳减排体系。不同于传统的环保管控,CBAM以“产品隐含碳排放”为核心核算依据,要求申报相关企业必须提供精准的碳排放数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及原产国已支付碳成本等资料,这就对行业碳减排规范标准提出了刚性要求——没有统一、规范、可核查的碳减排标准,企业将无法满足申报要求,进而面临通关受阻、成本激增的风险。更值得警惕的是,欧盟为无法提供经核查数据的企业设定了显著偏高的碳排放默认值,且该数值将在未来三年内逐年提高,这一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相关行业的实际排放水平,更变相抬高了申报门槛,凸显了建立自主碳减排规范标准的紧迫性。 CBAM碳关税的全面实施,正在重塑全球高碳行业的竞争格局,也对申报范围行业的碳减排规范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申报范围行业需主动适应国际规则变化,以碳减排规范标准为抓手,完善核算体系、强化过程管控、推动技术创新、对接国际标准,实现碳减排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融合。同时,政府、行业协会与企业需协同发力,加强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碳减排格局,助力我国在全球绿色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动,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力量。 根据欧盟最新立法提案,自2028年起,CBAM申报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机械装备、汽车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等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意味着碳关税的管控将从上游基础材料领域,全面延伸至终端制造领域。
CBAM在减少全球碳排放方面表现出显着的。模拟分析显示,CBAM能有效应对因取消免费损耗潜力而产生的碳排放风险,引导贸易流向碳排放效率更高的供应源。在这种机制下,生产工艺更加清洁的国家和企业将在国际竞争中进行贸易。 CBAM仅产生一个电力和基础材料,但其影响力已通过复杂的供应链渗透至下游产业,通过范围2(电力相关)和特定范围3(上游)排放,整条价值链共同激励降低产品全生命周期的足迹。这种碳排放机制上是在全球范围内奖励那些积极投资于环保技术的企业。 从长时期来看,CBAM正成为推动全球转型绿色和技术创新的重要催化剂。它不仅保护了先行者的成果,更通过政策溢出效应,促使贸易伙伴国采用更先进的脱碳技术或建立自身的碳定价机制。虽然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可能面临短期困境调整成本,但这种压力正转化为研发更、更环保产品的高效动力。CBAM的成功运行将向世界证明,通过科学、侦查的政策设计,国际贸易可以从气候变化的挑战转变为推动全球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力量,开启绿色竞争的新时代。 碳关税的全球影响从长期来看,CBAM政策的全球溢出效应将对全球贸易产生重大影响。CBAM将重新塑造全球贸易流向、加速全球供应链的重构,其影响将远超一般关税的作用。 CBAM法规对"简单商品"和"复杂商品"作出区分。简单商品是指生产过程中仅需要使用隐含碳排放量为零的材料和燃料的产品;复杂产品则是指使用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相关含有碳排放的原材料,在碳排放量计算时需要考虑原料的隐含排放。 在碳排放强度选择上,CBAM法案强调要优先选择进口产品的实际碳排放值,但如果进口商无法提供可靠的实际数据,则采用默认碳排放强度。默认碳排放强度是出口国企业生产同类型产品的企业中碳排放表现最差者(倒数10%)的平均碳排放强度。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结束过渡期,正式进入全面实施阶段。这标志着,全球首个以“碳关税”为核心的气候贸易政策正式落地。欧盟正凭借市场与技术优势,将碳排放成本转向全球供应链,并以此重构国际贸易规则。 从机制设计看,碳边境调节机制目前覆盖水泥、铝、化肥、钢铁、氢气及电力等六大行业,并计划2028年起将180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纳入征税范围。进口商需根据产品碳排放量购买CBAM证书,证书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碳配额价格挂钩,以此抵消进口产品与欧盟本土产品的碳成本差异。这一设计将欧盟碳定价规则设定为全球对欧贸易的准入标准。 根据实施时间表,CBAM于2026年正式起征;进口商需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经授权申报人”身份申请;2027年2月1日起购买证书以清缴2026年度碳税,首次清缴截止日为2027年9月30日。全球出口企业及其供应链仅剩不足两年的合规窗口期。 对全球化工行业而言,CBAM带来的是系统性挑战,核心在于全球绿色规则的碎片化。 复杂合规构成新壁垒。CBAM要求核算产品全生命周期的隐含碳排放,但全球缺乏统一的碳核算方法论、排放因子数据库与认证体系。企业需应对欧盟严苛且动态变化的核算规则,追溯并收集全球供应链碳排放数据,面临巨大管理成本与技术门槛。对于工艺复杂的化工品,如果默认排放值体系设计不当,可能扭曲市场信号,反而不利于低碳技术投资。 碳泄漏风险可能被转移而非消除。CBAM旨在防止碳泄漏,但现实可能迫使高碳产品转向环保标准相对宽松的亚洲、非洲及拉美市场,导致全球碳排放地理分布改变而非总量减少,削弱其环境有效性。
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简称碳关税)正式迈入强制征收阶段。在全球气候治理危机上升、地缘经济竞争加剧以及主要经济体围绕绿色贸易规则展开激烈竞合背景下,欧盟绕开《巴黎协定》以单边主义形式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实现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政策对接。随着碳关税进入正式实施阶段,其对国际贸易格局、跨国供应链以及相关国家出口的一系列影响正在显现. 2026年cbam欧盟碳关税正式实施三重考量标准规范: 一是预防碳泄露,维护竞争力。欧盟长期推行雄心勃勃的气候行动政策,通过EUETS为能源密集型部门的温室气体排放设定统一碳价,已大幅减少国内温室气体排放。然而,欧盟本土产品因减排成本上升丧失竞争力,高碳低价进口产品仍能大量涌入,同时随着免费配额制度逐步取消,欧盟高碳产业可能因本土严苛的碳价向境外转移。欧盟试图通过实施碳关税,要求进口产品与欧盟本土产品承担同等碳成本,以防止碳泄漏风险,保护本土产业竞争力。 二是推动第三国工业去碳。碳关税不仅防范碳泄漏,更通过碳成本约束或激励第三国生产者采用低碳技术。欧盟认为,当进口商需为产品碳足迹付费时,会主动选择更清洁的生产工艺,从而倒逼其母国完善减排政策。 三是主导全球碳定价治理,提升国际影响力。欧盟希望出口国与欧盟的碳市场建立连接或直接加入EUETS,如瑞士已实现连接,便无需缴纳相关费用。为避免被征收碳关税,欧盟的贸易伙伴要么建立自身的碳定价机制并将显性碳价提高到不低于欧盟的水平,要么选择与欧盟谈判实现碳定价机制连接。欧盟试图以碳关税巩固其全球气候领袖地位,通过绿色新政外交对外输出标准。 CBAM初期聚焦于六大类高碳基础产品: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气。对于商品数量来讲,需判断进口商的年综合进口量是否超过50t,如果没有超过这一阈值则无需申报CBAM。 但需注意,50t并不是单指从一方进口的量,而是欧洲客户从其所有上游手中进口的年总量,且不是指单一CNcode产品,而是所有CBAM货物。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进入“报数据+缴费用”的全实施阶段,电力作为首批纳入管控的六大行业之一,其申报填写因间接碳排放核算的特殊性,成为行业合规的核心难点。不同于钢铁、铝等行业侧重直接排放核算,电力行业CBAM申报聚焦跨境电力输送的隐含碳排放量,填写流程更具复杂性和专业性。 电力行业申报填写CBAM核算碳排放要求制度标准: 1.排放因子选用:必须采用电力原产国电网平均排放因子,而非IEA全球默认值,我国目前适用的电网平均排放因子为0.5703tCO₂e/MWh。若电力来源为直连发电设施或通过电力购买协议(PPA)进口,需提供对应发电设施的实际排放强度数据,物理直连需附加点对点技术证明文件,PPA需提供物理交割凭证及小时级发用电对应数据,确保时空关联一致。 2.数据来源规范:优先采用近3年一手实测数据,误差需控制在5%以内;确无法获取实测数据的,可使用默认值,但默认值占比不得超过20%,且需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已尽最大努力获取实测数据”的证明材料,否则将被判定为报告无效。使用绿电的企业需保留I-REC等认证文件,但需注意欧盟目前暂不承认绿证抵扣碳成本,绿电使用仅作为低碳转型佐证,不影响当期碳关税核算。 3.核算范围覆盖:需完整覆盖电力生产全流程间接排放,包括电网供电、直连发电、PPA采购等不同来源电力的碳排放,按来源分类核算后汇总。同时需追溯前体材料隐含排放,若电力生产涉及CBAM管控原材料,需获取供应商排放数据,不可漏算或简化核算。 2026年CBAM正式实施后,电力行业实行“季度申报+年度清缴”制度,需严格遵守时限要求,避免逾期处罚: 1.季度申报:每季度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数据报告(如Q1报告需在4月30日前完成),仅可在季度结束后2个月内修正1次数据,修正后系统生成新回执,需留存备查。2026年已取消“技术原因”补交通道,逾期将直接按10-50欧元/吨CO₂e罚款,建议设置提前7天提醒节点,预留审核修正时间。 2.年度清缴:每年5月31日前,由进口商完成上一年度CBAM证书购买与注销,证书价格按EUETS当周均价计算(2025年均价约146欧元/吨CO₂e)。电力企业需提前与进口商核对年度排放量,协助完成证书采购核算,若原产国已征收碳价,可凭支付凭证抵扣部分CBAM费用。 3.提交与留存:通过CBAM官方平台上传XML文件及第三方核查报告(2026年起强制要求),获取申报回执后妥善留存。所有申报材料、证书记录需保存至少5年,以备欧盟抽查,敏感数据可勾选“商业保密”选项加密上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