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将于2026年进入收费阶段,部分涉及钢铁、铝等高碳排行业的进口商品,未来在进入欧盟市场时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碳排放成本。 CBAM的碳税义务是通过购买与排放量等额的电子证书来履行的,这是一个独立于海关、由授权申报人直接与主管当局和中央平台进行年度结算的流程。海关在其中的角色主要是验证申报人身份和传递进口数据,而非征收款项,如果进口商未获授权,海关会拒绝放行货物。 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排放核算的双轨制规范标准: 1、实际排放:境外生产商可自愿向欧盟委员会注册其工厂,并按照法规附件IV的方法计算实际排放,再经认可的核查机构(附件VI)核查。此数据可被授权CBAM申报人用于申报,并可用于抵扣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附件I)。 2、默认值:若无法提供经核查的实际排放数据,则必须使用欧盟委员会发布的国家或行业默认值。此方法下,无法申请碳价抵扣。 4、微量豁免(DeMinimis):这是一个重要的简化机制。法规新增的附件VII规定,单个进口商在一个自然年内进口的CBAM商品总净重不超过50吨的,可以豁免所有CBAM义务,只需在海关申报时声明豁免即可。这大大减轻了小型进口商的负担。 5、价格与清缴机制:CBAM证书的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碳价挂钩,每周计算并公布。进口商需在每年9月30日前,清缴与上一年度申报排放量相等的证书。证书有有效期,未清缴的证书将在次年11月1日被无偿取消。 6、审查与处罚:欧盟委员会(审查申报)和成员国主管当局(执行处罚)共同负责监管。对于未足额清缴证书的行为,罚款与EUETS的超额排放罚款一致(当前约为100欧元/吨CO₂)。对于非授权申报人擅自进口的行为,罚款将是前述罚款的3至5倍。同时,法规设定了针对“分拆进口”等规避行为的调查和反制措施。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正式结束过渡期,进入“申报+清缴”的实质性执行阶段。这一全球首个跨境碳成本调节机制,不仅重塑全球贸易规则,更对钢铁、铝、水泥、化肥、氢气、电力六大高碳出口行业形成刚性合规约束——精准、完整、可核查的碳排放申报,已成为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入场券” CBAM采用“过渡期+正式期”分步落地:2023年10月—2025年12月为过渡期,仅要求季度数据申报、无需缴纳碳费;2026年起正式征收,2027年完成2026年度碳费清缴,且覆盖范围持续扩围——2027年新增有机化学品、塑料、氢等品类,2028年前将延伸至二十余大类工业品,基本覆盖全球主要出口欧盟的基础材料与制成品。 首批管控产品聚焦碳密集型基础品类,企业需通过HS编码匹配+产品特性核验双重判定,避免漏报误报: 钢铁:热轧板、螺纹钢等初级产品(排除汽车零部件等深加工制品) 铝:未锻轧铝、铝板等基础形态(电解铝直接排放为核算核心) 水泥、化肥:需核算直接+间接排放(外购电力产生的排放)浙江省经济信息中心 氢气、电力:无豁免门槛,无论进口量均需申报 CBAM碳关税的全面落地,标志着全球贸易进入“碳成本显性化”时代。对于全球出口企业而言,申报合规不再是可选项,而是生存与发展的必修课。短期需聚焦数据核算、材料准备、系统填报等实操环节,确保申报零差错;长期需将低碳转型纳入企业战略,通过技术升级、能源替代、供应链优化,从“被动合规”转向“主动降碳”,在全球绿色贸易新格局中抢占先机。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进入实质性收费阶段。全球首部“碳关税”立法已完成两年过渡期的铺垫,开始对进口欧盟的特定商品征收碳排放费用。 从过渡到实施:关键时间节点 CBAM的实施路径清晰地划分为两个阶段:过渡期(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与正式实施期(2026年1月1日起)。过渡期内,进口商仅需报告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无需支付费用。 2026年1月1日后,机制进入实质性收费阶段。进口商不仅需要申报,还需购买与进口产品碳排放量相当的CBAM证书。首批证书清缴的时间定于2027年,届时进口商需为上一年度的进口支付相应费用。 到2034年,随着欧盟免费碳配额的完全取消,企业将面临全额碳排放费用的缴纳义务。 并非所有商品都受管控 CBAM并非覆盖所有进入欧盟的产品,而是聚焦于六大高碳排放行业:钢铁、铝、水泥、化肥、氢和电力。这些行业被欧盟认定为碳泄漏风险较高且排放总量较大的领域。 即使在过渡期结束后,小规模进口商仍可获得豁免。根据2025年10月通过的修订法案,当一个欧盟进口商在一个日历年度内进口的全部CBAM产品净重未超过50吨时,可免于履行CBAM下的各项义务。 实际排放量法需要按照CBAM提供的复杂计算方法,测算产品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真实碳排放。这种方式不仅需要准确理解和界定计算边界等关键因子,还需要具备向供应商收集准确数据的能力。计算结果还需经由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核查,方能被接受。 默认值法则相对简单——当无法获取实际排放数据或进口商主动选择时,可以直接使用欧盟设定的碳排放默认值。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结束三年过渡期,正式进入全面强制实施阶段。此前“仅申报不缴费”的宽松监管模式彻底退出,“实测数据申报+碳税清缴+第三方核查”的全流程强监管体系落地,碳合规已成为我国出口欧盟企业的硬性准入要件,直接决定企业出口资质有效性。 cbam碳关税对出口企业模板填写申报意义: 此次发布的核查模板为CBAM正式实施期的合规操作提供了明确指引,企业应重点关注: 1、建立完善的监测与报告体系,确保数据可核查、可追溯; 2、提前准备与核查机构的合作,确保现场访问与资料提供的顺利进行(当然目前欧盟认可的官方核查机构还没有公布,笔者也会持续跟踪,第一时间更新该消息); 3、对供应链中前体材料的排放数据进行系统收集与验证(督促你们的供应商去做产品碳足迹报告); 4、关注间接排放计算中实际值与默认值的适用条件,合理规划申报策略。 随着CBAM正式实施阶段的推进,核查认证成为企业合规申报的核心环节。欧盟通过明确核查报告的结构与内容,进一步提升CBAM机制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建议相关出口企业尽早对照新规完善内部碳数据管理体系,积极应对碳边境调节机制带来的合规挑战。
全球贸易正掀起一场深刻的“绿色革命”,欧盟推出的“碳关税调节机制”(CBAM)已于2023年10月正式进入过渡期,标志着全球经济迈入以碳排放量为核心的全新时代。这一机制本质上是要求进口商以产品的隐含碳排放支付费用,旨在通虽然CBAM常被形象地称为“碳关税”,但从更积极的角度看,它是一张给绿色企业的“国际通行证”,不仅设定了全新的“绿色城镇”,更是全球贸易规则向低碳化、透明化奠定了基石。 CBAM的设计契合欧盟的国际承诺与义务以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规则。CBAM系统体现了欧盟排放交易计划,其运行原理如下: CBAM适用于欧盟进口商品的实际隐含排放量,其确定方式与欧盟排放交易计划下欧盟同类商品生产的排放量报告方式相同。 自2026年CBAM确定期生效起,欧盟进口商需购买CBAM证书,该证书的价格与欧盟碳市场下生产商品时应支付的碳价相同。 若非欧盟生产商已在第三国为生产进口商品的隐含排放支付了碳成本,则相应成本可从CBAM义务中全额扣除。 因此,CBAM有助于降低碳泄漏的风险,同时激励非欧盟国家的生产商使其生产流程绿色化,并鼓励各国引入碳定价措施。 当前,CBAM适用的行业包括水泥、钢铁、铝、化肥、氢气以及电力。上述行业系依据特定标准筛选确定,主要原因在于其存在较高的碳泄漏风险且排放强度较大。一旦CBAM全面施行,这些行业的排放量最终将占EU-ETS所涵盖行业排放量的50%以上。未来,CBAM有可能拓展至EU-ETS框架下的其他行业。 原则上,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涵盖所有自非欧盟国家进口的商品。然而,部分参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或与该排放交易体系存在关联的第三国被排除在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之外,以此避免同一产品支付两次碳价。欧洲经济区(EEA)成员国以及瑞士即属此情况。 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适用于第三国(包括期望将其电力市场与欧盟实现一体化的国家)生产并进口的电力。若电力市场达成完全一体化,且相关国家履行了某些严格的义务与承诺,则可不受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的约束。
随着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正式进入2026年执行期,CBAM不再只是未来趋势,而是对出口欧盟企业产生直接成本与合规义务的现实规则。不仅高碳产品需核算排放并配合进口商申报,未来还需完成证书购买与支付,直接影响产品价格与市场竞争力。 从机制设计看,碳边境调节机制目前覆盖水泥、铝、化肥、钢铁、氢气及电力等六大行业,并计划2028年起将180种钢铁和铝密集型下游产品纳入征税范围。进口商需根据产品碳排放量购买CBAM证书,证书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的碳配额价格挂钩,以此抵消进口产品与欧盟本土产品的碳成本差异。这一设计将欧盟碳定价规则设定为全球对欧贸易的准入标准。 根据实施时间表,CBAM于2026年正式起征;进口商需在2026年3月31日前完成“经授权申报人”身份申请;2027年2月1日起购买证书以清缴2026年度碳税,首次清缴截止日为2027年9月30日。全球出口企业及其供应链仅剩不足两年的合规窗口期。 CBAM通过对进口产品征收相应碳排放费用,为本土产业建立了“绿色缓冲带”。其机制设计已超越环保范畴,成为欧盟抢占未来绿色经济制高点、主导全球规则制定的战略工具。 CBAM客观上激励主要经济体围绕自身能源禀赋构建产业体系,使拥有廉价可再生能源的地区建设低碳化工的吸引力显著提升;反之,依赖高碳能源且以出口为导向的经济体将面临严峻挑战。全球能源体系可能从高度全球化、长链条向区域化、短链化演变,形成以本土绿色能源为核心的区域性产业集群。
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俗称“碳关税”)正式进入实质性征收阶段,为期两年多的过渡期宣告落幕,标志着全球贸易正式迈入“碳成本”主导的全新竞争范式[1]。CBAM以“防止碳泄漏”为名,对进口高碳产品征收与欧盟本土产品同等的碳成本,其覆盖范围正逐步扩大,不仅直接影响相关行业的出口竞争力,更倒逼各国及企业建立适配国际规则、兼具科学性与可操作性的可持续碳减排规范标准。 CBAM的申报范围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呈现“逐步扩容、精准管控”的特点。当前,该机制已明确将水泥、铝、化肥、钢铁、氢气和电力六大类高碳行业纳入核心申报范围,涵盖了工业生产中碳排放强度最高、碳泄漏风险最大的领域。 CBAM碳关税的核心管控逻辑,本质上是通过“碳成本显性化”,倒逼申报范围行业建立标准化的碳减排体系。不同于传统的环保管控,CBAM以“产品隐含碳排放”为核心核算依据,要求申报相关企业必须提供精准的碳排放数据、第三方核查报告及原产国已支付碳成本等资料,这就对行业碳减排规范标准提出了刚性要求——没有统一、规范、可核查的碳减排标准,企业将无法满足申报要求,进而面临通关受阻、成本激增的风险。更值得警惕的是,欧盟为无法提供经核查数据的企业设定了显著偏高的碳排放默认值,且该数值将在未来三年内逐年提高,这一做法不仅不符合我国相关行业的实际排放水平,更变相抬高了申报门槛,凸显了建立自主碳减排规范标准的紧迫性。 CBAM碳关税的全面实施,正在重塑全球高碳行业的竞争格局,也对申报范围行业的碳减排规范标准提出了更高要求。申报范围行业需主动适应国际规则变化,以碳减排规范标准为抓手,完善核算体系、强化过程管控、推动技术创新、对接国际标准,实现碳减排与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深度融合。同时,政府、行业协会与企业需协同发力,加强标准的制定与推广,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形成“政府引导、行业自律、企业主体、社会参与”的碳减排格局,助力我国在全球绿色贸易竞争中占据主动,为全球气候治理贡献中国力量。 根据欧盟最新立法提案,自2028年起,CBAM申报范围将进一步扩展至机械装备、汽车及其零部件、家用电器等约180种钢铝密集型下游产品,意味着碳关税的管控将从上游基础材料领域,全面延伸至终端制造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