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申请报告申报人在CBAM中提供有关原产国含排放碳
企业申请报告申报人在CBAM中提供有关原产国含排放碳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简称碳关税法案或CBAM)正式迈入过渡期,将通过2年多的过渡期开展关于CBAM法规和要求的普及和使用实践,过渡期到2025年底结束,并将在2026年至2034年逐步全面实施。
根据CBAM的要求,欧盟管理机构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等特定工业板块产品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简称“碳关税”。
生产过程的系统边界,包括装置层面的排放数据、生产过程的归因排放和货物的嵌入排放,应用于确定为履行报告义务而提供的数据。对于这些义务,进口商和间接海关代表应确保设施运营商提供所需信息。进口商和间接海关代表应及时收到该信息,以履行其报告义务。该信息应包括用于计算直接嵌入排放的标准排放因子,特别是燃料排放因子和过程排放因子以及电力和热力生产的参考效率因子。
进口商和间接海关代表确保遵守报告义务的时间有限。可以通过第三国运营商已经使用的监测和报告系统获得协同效应。因此,应允许在有限的时间内暂时克减报告内含排放量的计算方法,直至2024年底。当第三国的运营商受到与碳定价相关的强制性监测和报告系统的约束时,应适用这种灵活性。计划,或其他强制性监测和报告计划,或当运营商监测装置的排放时,包括减排项目。
报告义务还应为确定装置中的生产步骤提供一定的灵活性,这些步骤不占进口货物内含直接排放的很大一部分。钢或铝下游产品的最终生产步骤通常就是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规定对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减损,并且可以报告对直接排放的贡献不超过进口货物总隐含排放量20%的设施中的生产步骤的估计值。该门槛应确保第三国的小型运营商有足够的灵活性。
企业公司申请报告申报人应在CBAM中提供有关原产国含排放碳:
(A)CN代码表示的产品类型;
(二)碳价格的类型;
(C)碳价到期的国家;
(四)该国可提供的任何形式的回扣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从而导致碳价格的降低;
(五)应缴纳的碳价金额、碳定价工具的说明和可能的补偿机制;
(F)表明法律法规对碳价、回扣或其他形式的相关补偿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副本;
(G)所涵盖的直接或间接排放量;
(H)任何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包括免费分配(如果适用))涵盖的嵌入排放量。
2.第1点(e)点中提到的货币金额将根据报告到期前一年的平均汇率换算成欧元。年平均汇率以欧洲中央银行公布的报价为基础。对于欧洲央行未公布报价的货币,年平均汇率应基于有效汇率的公开信息。年平均汇率应由委员会在CBAM过渡登记处提供。
报告义务还应为确定装置中的生产步骤提供一定的灵活性,这些步骤不占进口货物内含直接排放的很大一部分。钢或铝下游产品的最终生产步骤通常就是这种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应规定对所要求的报告义务的减损,并且可以报告对直接排放的贡献不超过进口货物总隐含排放量20%的设施中的生产步骤的估计值。该门槛应确保第三国的小型运营商有足够的灵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