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产品边界界定及信息标准

CBAM碳关税对涵盖产品边界界定及信息标准

2024-02-27 225次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简称碳关税法案或CBAM)正式迈入过渡期,将通过2年多的过渡期开展关于CBAM法规和要求的普及和使用实践,过渡期到2025年底结束,并将在2026年至2034年逐步全面实施。根据CBAM的要求,欧盟管理机构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等特定工业板块产品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简称“碳关税”。

   CBAM碳关税对涵盖产品边界界定及信息标准:

    CBAM碳排放边界如何界定

    CBAM在温室气体核算方面需要对二氧化碳排放进行核算,对于化肥和铝行业还需要分别对氧化亚氮(N2O)和全氟化碳(PFCs,是CF4和C2F6等的统称)进行核算。

    核算边界:CBAM的目标是同时覆盖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间接排放:是指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当前只对直接排放(法案称作隐含排放,embeddedemissions)进行收费,同时规定在过渡期内需要报告间接排放总量。

    对于钢铁、铝和氢三个行业只需要核算直接排放量,化肥、水泥和电力则需核算间接排放量。

    碳价相关信息的提供

    CN代码表示的货物类型;

    碳价格的类型;

    有碳定价体系的国家名称;

    该国可提供的可导致碳价格降低的回扣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补偿;

    应缴纳的碳价金额、碳定价工具的说明和可能的补偿机制;

    说明法律法规中对碳价、回扣或其他形式的相关补偿的规定,包括法律法规的副本;

    所涵盖的直接或间接排放量;

    任何回扣或其他形式的补偿(包括免费分配(如果适用))涵盖的嵌入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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