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企业申请的运行机制填写清单

CBAM碳关税对涵盖企业申请的运行机制填写清单

2024-02-28 193次

    作为全球首个碳关税制度,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即将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持续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碳关税”,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

    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进口商须在每年5月31日之前通过CBAM登记处履行申报义务,披露上一年度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所含的温室气体,并清缴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

    货物仅可由授权的CBAM申报人进口到欧盟。CBAM以欧盟进口申报人为其管理对象,以间接的方式影响第三国经营者决策及合规行为。

    虽由进口商提供报告,但需生产企业填写标准的电子数据模板,向其提供工厂信息、工序和工艺路径、工厂的总排放量和分摊到产品的排放量等

    CBAM碳关税对涵盖企业申请的运行机制填写清单:

    1、欧盟进口商申请注册为授权申报人

    商品只能经由授权申报人进口到欧盟关税区,每个授权申报人在CBAM注册系统都拥有一个账户,记录授权申报人的CBAM凭证相关的数据。

    2、购买CBAM凭证

    注册成功后,授权申报人(欧盟进口商)可在欧委会统一设立并管理的中央平台购买由申报人所在成员国出售的CBAM凭证。

    1张CBAM凭证=1吨隐含碳排放量

    每张CBAM凭证对应碳排放量为一吨的进口商品。CBAM凭证的价格根据EUETS配额在拍卖平台的周平均成交价确定;如该周未安排拍卖的,根据安排拍卖的最后一周EUETS配额的周平均成交价确定。

    3、申报CBAM

    每年5月31日之前,且自2027年(为2026年进行申报)起,每个CBAM授权申报商应使用CBAM注册系统提交上一年的CBAM申报。

    4、缴纳CBAM凭证

    授权申报人应于每年5月31日前在CBAM注册系统上缴纳前一年度的CBAM凭证,所缴纳的数量应当与申报并经核实的应缴数量一致。注:CBAM凭证仅能用于企业自身进口产品碳排放量的清缴,不能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5、CBAM凭证回购

    每年7月1日,委员会将对申报人账户内上一年度购买并保留的CBAM证书进行注销,且不予任何补偿。

    对于账户多余的CBAM证书,授权申报人可以在每年6月30日以前提出回购申请,回购数额不得超过授权申报人前一年购买的CBAM凭证总数的三分之一,每张CBAM证书的回购价格为CBAM授权申报商购买该证书时支付的价格。

    6、审查与处罚

    在应当提交申报的年份以后的第四年内,委员会和授权申报人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可同时审查CBAM申报,审查内容包括CBAM申报中所提供的信息以及核查报告等,并通过CBAM注册系统向对方通报审查的启动和结论。

    当出现以下情景时,申报人将被处以三至五倍罚款(以上年度CBAM凭证平均价格为计算标准)并补足未交的CBAM凭证:

    (a)授权申报人未按期足额缴纳CBAM凭证;

    (b)进口商未经注册进口CBAM覆盖行业的产品;

    (c)授权申报人在申报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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