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口涵盖产品申请CBAM碳关税范畴规定标准
企业出口涵盖产品申请CBAM碳关税范畴规定标准
CBAM是欧盟进口商需要向欧盟成员国政府购买与其进口产品碳含量相当的进口许可凭证(即CBAMCertificate,一张许可凭证相当于一吨CO₂当量),才能进口相应的产品。进口许可凭证的价格与欧盟碳排放交易系统价格相关:进口商应缴碳关税=(进口产品的碳排放量﹣欧盟同类产品的免费配额)x(欧盟碳交易价格﹣出口国已经支付产品的碳价格);欧盟计划2034年取消免费配额后,“CBAM”税费计算公式就变为进口商应缴碳关税=(欧盟碳交易价格﹣出口国碳价)×产品碳排放量,也就是说即使出口国的产品只要生产过程中有碳排放就要缴纳碳关税。
CBAM正式施行后,计入碳关税范畴的碳排放量包括两部分,生产产品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以及部分产品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外购电力)
CBAM法案附件一列明了需要同时考虑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产品,CBAM法案附件二列明了暂时只需要考虑直接排放部分的产品(钢铁、铝和氢)。但是在过渡期期间,所有产品都需要报告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量。
CBAM对于碳排放量的核算范畴与ISO14064组织碳排放、ISO14067产品碳排放以及LCA全生命周期皆不相同,CBAM仅考虑相关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且只考虑二氧化碳(CO2),氧化亚氮(N2O),全氟碳化物(PFCs)三种温室气体的排放实际数值。因此在核算范围和核算方法论上CBAM与其他三种碳相关排放数据的核算方式有较大不同。
根据CBAM的要求,欧盟管理机构将对从境外进口的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等特定工业板块产品额外征收碳边境调节费用,简称“碳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