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于企业申报填写需要注意事项
CBAM碳关税对于企业申报填写需要注意事项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俗称“碳关税”,以下简称“CBAM”)已于2023年5月17日完成立法程序正式生效,成为全球首个“碳关税”法案。作为全球首个对进口商品碳含量征税的立法,该法规将对全球贸易产生深远影响,碳关税也成为发达国家遏制我国发展和崛起的新工具。
CBAM实施细则主要详述了欧盟对相关申报人需要履行的过渡期报告义务和提交资料的要求,以及产品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的暂行计算方法。在CBAM的过渡阶段,只需报告进口产品中所含的碳排放量,而无需实际支付碳关税。过渡期无疑将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准备时间,与此同时,欧盟相关部门也能够获取到必要信息,以便在2026年正式征收碳关税之前对最终方法进行调整。
CBAM实施细则在计算进口产品碳排放量的数据方面也提供了一定灵活性:在2024年年底前,如果生产商采用的监测与报告体系能够体现CBAM实施细则中要求的数据范围与准确性,则可以选择以下计算方法之一。但自2025年1月1日起,企业不可再自行选择,仅可使用欧盟制定的方法。
A:注意识别交易方资格:只有经批准的“授权申报人”方能开展相关进口产品的数据申报和费用清缴。倘若与不具有该资质的进口商签订相关买卖合同,交易主体的非适格性将对合同效力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同时也可能因欧盟对该进口商的行政处罚而受波及。
明确CBAM证书费用承担方:尽管进口商是CBAM证书购买费用法定直接承担者,但该部分成本也可能会被转嫁给出口企业,或约定由双方共同分担。CBAM还导致了编制CBAM报告的核查费用等其他相关支出,这些都需要出口企业在合同约定过程中予以明确。
强化碳核算和认证能力:应尽早收集、整理与碳关税相关的信息,做好准确的数据归集与资料留档,寻找适格的第三方对在国内已支付的可被扣除的碳价予以认证。
受影响较大的产业和企业可适当调整产业链布局,转换出口目的地等。从中长期来看,解决碳关税的根本措施还是加快技术转型升级,尽快实现低碳乃至零碳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