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认证对涵盖产品范围填写报告注意事项
CBAM碳关税认证对涵盖产品范围填写报告注意事项
CBAM在初期仅覆盖水泥、电力、化肥、钢铁、铝和氢6个行业相关产品。但CBAM法案明确,欧盟委员会应在过渡期结束之前就CBAM的产品适用范围进行衡量评估,并可能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未来可能会延伸到更多行业。
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每种进口产品的总量(电力以兆瓦时为单位,其他货物以吨为单位);
实际嵌入产品的隐含排放总量;
间接排放总量;
[注:隐含排放总量包括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和生产过程中消耗电力所产生的间接排放,CBAM法第7条、附件4及实施细则对计算方法进行了具体描述,而考虑到部分产品适用欧盟间接排放成本补偿的财政措施,CBAM法附件2详细罗列了相关产品,目前该等产品计算时仅需考虑直接排放量。]
进口产品就隐含排放在原产国应支付的碳价,同时应考虑到任何可获得的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
CBAM的最终制度将包含以下三方面:
(a)CBAM涵盖产品的进口商或间接海关代表需在CBAM注册系统中注册,由所在成员国的主管部门授权为“授权申报商”,购买CBAM证书(即指产品隐含碳排放量相当于一吨二氧化碳的电子证书)。证书的价格将根据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配额的每周平均收盘价计算,以欧元/吨二氧化碳排放量表示;
(b)授权申报商自2027年起应于每年5月31日前申报其上一日历年(即首年为2026年进行申报)关于每类进口产品的总量、所嵌入的隐含碳排放总量、清缴的CBAM证书总数、获认证的核查员出具的核查报告副本(前述清缴即指用CBAM证书抵消进口产品中已申报的隐含碳排放量或抵消应申报的隐含碳排放量)。涉及(EU)952/2013号条例第256条(Inwardprocessing)的产品与涉及第259条(Outwardprocessing)的附件1所列产品,也需要按CBAM法规定对排放量进行申报;
(c)如果授权申报商能够证明进口产品已在原产国有效支付了碳价,则可申报要求减少需清缴的CBAM证书数量(应考虑该国可能导致碳价降低的任何退税或其他形式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