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企业出口申报监测原则碳排放标准

CBAM碳关税对企业出口申报监测原则碳排放标准

2024-07-01 170次

    CBAM即《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称为“碳关税”,其范围涵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根据规定,只要是生产地碳定价低于欧盟碳价的产品,一旦进口到欧盟关税区,就要购买CBAM凭证,补足其间的差额,将会提高出口欧洲的关税成本。

    CBAM碳关税对企业出口申报监测原则碳排放标准:

    对于装置层面的实际数据监测,以及将排放归因于货物所需的数据集,应适用以下原则:

    1.完整性:监测方法应涵盖根据本附件中所含方法和公式确定法规(EU)2023/956附件I所列商品的嵌入式排放所需的所有参数。

    (A)

    安装级别的直接排放包括燃烧和过程排放。

    (二)

    直接嵌入排放包括根据本附件F节归因于相关生产过程的排放,基于装置中的直接排放、与相关热流和工艺系统边界之间的物质流相关的排放,包括废气(如果相关)。直接嵌入排放还包括相关前体的直接嵌入排放。

    (C)

    安装级别的间接排放涵盖与安装内电力消耗相关的排放。

    (四)

    间接隐含排放包括装置内生产产品的间接排放,以及相关前体物的间接隐含排放。

    (五)

    对于每个参数,应按照本附件第A.3节选择适当的方法,确保不会出现重复计算或数据缺口。


    2.一致性和可比性:监测和报告应保持一致性和可比性。为此,应在书面监测方法文件中规定所选方法,以便始终如一地使用这些方法。只有在客观上合理的情况下,才应更改方法。相关原因包括:

    (A)

    所用技术、投入材料和燃料或所生产货物的设施配置发生变化;

    (二)

    由于负责监测方法中使用的数据的贸易伙伴发生变化,必须引入新的数据来源或监测方法;

    (C)

    可以提高数据的准确性,简化数据流或改进控制系统。

    3.

    透明度:应以透明的方式获取、记录、汇编、分析和记录监测数据,包括假设、参考、活动数据、排放因子、计算因子、购买前体的嵌入式排放数据、可测量的热量和电力、嵌入式排放默认值、应计碳价信息以及与本附件目的相关的任何其他数据,以便能够复制排放数据的测定结果,包括由独立第三方(如经认可的核查人员)复制。文件应包括所有方法变更的记录。

    工厂应保存所有与确定所生产货物的嵌入式排放相关的完整、透明的记录,包括必要的支持文件,保存期限至少为报告期后的4年。这些记录可向报告申报人披露。

    4.

    准确性:所选监测方法应确保排放量测定既不会系统性地不准确,也不会故意不准确。应尽可能找出并减少任何不准确的来源。应尽职尽责,确保排放量的计算和测量达到最高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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