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产品出口运输申报碳排放体系范围
CBAM碳关税对产品出口运输申报碳排放体系范围
根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欧盟将对从碳排放限制相对宽松的国家和地区进口的钢铁、水泥、铝和化肥等商品征税,即所谓“碳关税”。目前已进入准备阶段,要求各进口商提供相关报告义务。从2026年起,将正式对进口到欧盟的相关产品征收碳关税。
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要求运营商为自己的(“直接”)排放付出代价。然而,如果他们使用电力,他们也会经历包括在他们购买的电力价格中的二氧化碳成本(“间接排放”)。这同样适用于其生产过程所需的输入材料,这些材料可能由欧盟排放交易体系装置提供。因此,这些所谓的前体物质增加了欧盟排放交易体系所面临的二氧化碳成本。“隐含排放”的定义与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中导致二氧化碳成本的排放平行:它们考虑了生产过程的直接和间接排放以及前体的隐含排放。CBAM的范围主要与EUETS的规则有关,因此与其他计算产品碳足迹的方法(如“温室气体议定书”或ISO14067)有所不同。
在2024年7月31日之前的引入期内,运营商可以在其管辖范围内采用其他允许的排放监测方法,如果它们导致类似的排放覆盖和准确性。这些其他方法可能包括欧盟委员会在过渡期提供和发布的默认值或任何其他默认值。
但是,在报告申报人应在CBAM报告中指出和参考确定这些值所采用的方法的条件下,可以使用这些值。对于原铝生产产生的pfc7排放,应采用一种基于过电压测量的特殊方法。对于硝酸生产中的N2O排放,基于测量的方法是强制性的。
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操作人员可以选择最适合其安装情况的方法。
间接排放:这些排放是在你的供应商装置所消耗的电力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排放,无论这些电力是在装置内部产生还是从外部进口。您需要报告每种进口产品的耗电量,并将其乘以相关的电力排放系数。
对于后一个因素,存在以下选项:
a)如果电力来自电网,您可以使用:-欧盟委员会根据iea8数据提供的默认排放系数,或-根据公开数据提供的原产国电网的任何其他排放系数,代表平均排放系数或二氧化碳排放系数。
b)如果运营商也在装置内生产电力(他们是“自动生产者”)。在这种情况下,操作员需要监测动力装置或热电联产装置的排放,就像监测装置的其他方向一样,并使用特定的规则来计算燃料混合的排放系数,并考虑到热电联产的产热,如果适用的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