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企业出口核算范围与碳足迹排放标准

CBAM碳关税对涵盖企业出口核算范围与碳足迹排放标准

2024-07-22 47次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作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一揽子计划”的一部分,其主要目的是预防“碳泄露”,最终实现减排目标,自2023年10月1日起,CBAM正式步入三年过渡期。

    CBAM法规,又称“碳关税”,是欧盟对进口的特定商品征收碳排放费用。

    第一阶段:过渡期(2023年10月~2025年底)

    该阶段进口商只需履行报告义务,提交自2023年起每季度进口欧盟产品的碳排放数据,无需为此缴纳费用。

    第二阶段:实施期(2026年起)

    进口商将需要每年申报前一年进口到欧盟的货物数量及其所含的温室气体,并交出相应数量的CBAM证书。在2026-2034年期间,欧盟排放交易制度下的免费配额的逐步淘汰将与CBAM的逐步采用同步进行,最终在2034年免费配额将全部取消。

    应对碳关税的首要步骤,要先判断企业出口的产品在不在管控清单中。目前CBAM法规覆盖范围包括水泥、电力、氢气、化肥、钢铁和铝六大类商品。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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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AM碳关税对涵盖企业出口核算范围与碳足迹排放标准:

    碳关税机制的设计存在多个维度,其中最基本的要素,是碳排放的核算口径,即核算范围。存在三种核算范围:

    范围1:直接温室气体排放。来自公司拥有和控制的资源的直接排放,包括燃用化石燃料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以及工业过程和现场制造过程中释放的温室气体。

    范围2:企业外购能源(包括电力、蒸汽、热和冷能)产生的间接排放。其中,外购电力是其最大的间接排放,除了受企业用电量的影响外,还与发电的电源结构有关。如果企业所用的电量中,非化石能源占比较高则间接排放也较低;反之如果所用电量主要由化石能源发出,则间接排放也更高。

    范围3:企业价值链中发生的所有其他间接排放(不包括范围2的排放),具体包括外购原料的生产和运输过程中的温室气体排放、职员通勒和差旅过程中的排放、产品销售和运输过程排放、废弃物运输和处置排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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