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涵盖行业申请CBAM碳关税有关进料加工数据收集报告

过渡期涵盖行业申请CBAM碳关税有关进料加工数据收集报告

2024-07-25 42次

    CBAM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也被称为碳边境税或碳关税,指的是欧盟针对部分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

    依据CBAM第36条的规定,CBAM于2023年5月17日生效,将在2023年10月1日后实施。

    过渡期为2023年10月1日-2025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CBAM授权申报人(即欧盟成员国进口商)只需按季度提交CBAM报告,报告商品的隐含碳排放量,但是不必支付CBAM费用。

    正式实施阶段从2026年1月1日开始,自此时起,CBAM授权申报人(即欧盟成员国进口商)需提交CBAM申报并清缴CBAM证书,开始支付CBAM费用。

    过渡期涵盖行业申请CBAM碳关税有关进料加工数据收集报告:

    1.对于在进口加工下放行并随后作为相同货物或加工产品放行进行自由流通的货物,申报人应根据第952/2013号条例(EU)第257条的规定,在CBAM报告中提交海关放行程序发生后的下一季度的以下信息:

    (A)在该期间内,经进口加工后已放行自由流通的(欧盟)2023/956号法规附件一所列的货物数量;

    (a)点所指的、在该期间内经过进货加工并已放行进行自由流通的货物数量对应的嵌入式排放量;

    (a)点所述货物的原产国(如已知);

    生产第(a)点所述货物的设施(如已知);

    (欧盟)2023/956号条例附件一所列的、处于进料加工阶段的货物数量,导致加工产品在该期间内被放行自由流通;

    与用于生产第(e)点所述数量加工产品有关的货物所对应的嵌入式排放;

    如果海关根据委员会授权条例(EU)2015/2446(11)第175条豁免卸货单,则申报申报人应提交豁免。

    2.第1款b点和f点所述的嵌入式排放量的报告和计算应按照第3条、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进行。

    3.作为第2款的例外,当加工产品或置于进货加工下的货物根据授权条例(EU)2015/2446第170(1)条放行自由流通时,第1款第(b)和(f)点所述的嵌入排放量应根据自2023年10月1日起置于进货加工程序下的本条例附件II中定义的同一CBAM货物类别的全部货物的加权平均嵌入排放量计算。

    第一款所称嵌入排放量计算如下:

    第2款b点所述的隐含排放量应为进口加工贸易货物的总隐含排放量;以及

    第2款第(f)点的隐含排放量应为进料加工货物在一个或多个加工操作中使用的总隐含排放量乘以由此获得的加工产品的进口百分比数量。

    CBAM核查范围是否包括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消耗的加热和冷却生产产生的排放。

    间接排放是指生产过程中使用的电力产生的排放。

    在过渡期内,钢铁、铝、水泥、化肥、化工(氢)、电力6大产品均需报告直接排放信息和间接排放信息。

    但在正式实施阶段,水泥、化肥、电力将核查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而钢铁、铝、化工(氢)只核查直接排放。

    但需注意的是,在过渡期结束前,欧盟委员会将结合过渡期内CBAM授权申报人报告的信息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其他可能存在碳泄漏风险的产品以及钢铁、铝、化工的间接排放可能也会被逐步纳入CBAM管制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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