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企业公司公司是否允许申报报告要求规范

CBAM碳关税对企业公司公司是否允许申报报告要求规范

2024-07-26 50次

    欧盟碳关税,也称为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是欧盟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其背景在于,随着全球化的推进,许多高耗能产品的生产已经转移到碳排放监管较松散的地区,导致碳泄漏问题日益严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欧盟决定对进口的高耗能产品征收碳关税,以促使这些产品的生产地也承担相应的减排责任。

    欧盟碳关税的目的在于:一是应对碳泄漏,刺激全球范围内的减排行动;二是确保欧盟产业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中发展,避免受到低碳价地区产品的冲击;三是推动国际贸易的绿色发展,促进全球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欧盟的CBAM碳边境调节机制是欧盟的一项针对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量所征收的税费政策,旨在避免碳泄漏并保护欧洲企业免受“碳倾销”影响。该机制覆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及氢等行业,要求进口商品缴纳相应税费,以确保与欧盟内部商品碳排放成本相当。

    CBAM是指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也被称为碳关税,是指部分商品生产过程中直接或间接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欧盟在进口这部分商品时,将依据其温室气体排放量而征收的税费。

    CBAM过渡期已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生效运行,并将一直持续到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碳关税”,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

    CBAM碳关税对企业公司公司是否允许申报报告要求规范:

    原则上,CBAM商品通过向海关当局提供的EORI号码归属给CBAM报告申报人。这意味着默认情况下,不同子公司(具有不同的EORI号码)的CBAM报告将单独进行。

    但是,同一跨国公司的多个集团实体可以指定一个间接海关代表,为所有集团实体集中履行海关义务和相关CBAM义务。

    也有可能一个集团实体作为间接海关代表,为所有其他集团实体进口的CBAM商品服务。然而,一般规则仍然适用:作为报告申报人并提交CBAM报告的间接海关代表也必须履行涵盖在CBAM报告中的商品的海关义务。

    此外,一个集团实体作为服务提供商为同一跨国公司的其他集团实体提交CBAM报告也是可能的。这原则上是可行的,但(1)其他集团实体将仍然是其进口商品的报告申报人,因此将对CBAM报告承担法律责任,(2)作为服务提供商的集团实体需要为每个集团实体进口的商品(包括它自身进口的商品)提交单独的CBAM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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