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申报企业进出口填报指导基本要求

CBAM碳关税对申报企业进出口填报指导基本要求

2024-07-30 62次

    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申报人门户是向CBAM申报申报人提供的界面,用于提交和管理CBAM过渡登记处的季度报告。CBAM法规将于2023年10月1日开始适用,不进行财务调整,随后是一段过渡期,直到2026年1月1日。在此期间,属于CBAM范围内的商品进口商只需报告其进口中包含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并且不会进行财务调整。

    CBAM涵盖钢铁、水泥、铝、化肥、电力和氢这六大行业,要求欧盟外设施生产的所有产品进口到欧盟关税区都需要购买CBAM凭证并补足其间的差额,此举提高了出口欧洲的关税成本。

    进口商必须每季度报告一个日历年度上一季度进口货物的隐含排放量,申报直接和间接排放量以及在国外实际支付的任何碳价格。此仅供报告的流程将适用于2025年底,最后一份cbam2025年第四季度(10月1日至12月31日)的报告将于2026年1月31日提交。一旦报告期结束,报告可以在CBAM申报人门户中开始(例如,对于2023年第四季度,报告可以在2024年1月1日开始)

    根据实施条例(2023年8月17日)第2条的定义,CBAM报告可以由以下人员之一提交:(a)以自己的名义并代表自己提交货物自由流通的海关申报单的进口商;(b)根据法规(EU)No952/2013第182(1)条授权提交货物进口申报单的人;(c)间接海关代表。如果海关申报是由根据法规(EU)No952/2013第18条指定的间接海关代表提交的,当进口商位于欧盟境外,或者间接海关代表已同意根据法规(EU)2023/956第32条的报告义务。如果需要,CBAM报告申报人可以为多个进口商提交报告。

    CBAM碳关税对申报企业进出口填报指导基本要求:

    (一)基本信息

   在每个模板需要查看具体说明时,可通过点击超链接跳转至本页对应的位置。

    (二)源流和排放源

    a)源流(不包括PFC排放):主要对方法、源流名称、活动数据、前体产品、排放因子、低位发热量、碳氧化率、转换因子、碳化合物、生物碳、输入框置灰、能源和排放等名词解释说明。

    b)PFC排放:对方法、阳极类型、活动数据、频率持续时间等名词解释说明。c)排放源|基于实测的方法(连续排放监测):主要对温室气体类型、单位时间温室气体浓度、生物碳、运行时间、烟气等名词解释说明。

    (三)生产过程的归因排放

    》包含产品产量、投入市场的产品量、非CBAM商品、使用元素、电力、热力和废气等指标的解释说明;(四)产品总结

    一般参数:包含产品生产过程、产品名称、代码、隐含排放、隐含电力等参数说明;

    特殊参数:主要还原剂、钢铁厂标识号、锰百分比、碳百分比、熟料因子、是否煅烧、浓度等参数说明,》碳价信息:包含碳价形式、隐含排放总量份额、货币、退款形式、退款金额等碳价信息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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