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范围出口特定隐含碳排放计算方式

CBAM碳关税对涵盖范围出口特定隐含碳排放计算方式

2024-12-26 130次

    CBAM适用范围将对标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ropeanUnionEmissionTradingScheme,以下简称ETS)中已纳入的行业,自欧盟近期将航运业纳入ETS后,ETS已覆盖的行业包括:燃料的燃烧(电力)、炼油、钢铁、焦炭、金属矿砂、铝、有色金属、水泥、石灰、玻璃、陶瓷、矿棉、石膏、造纸、部分化学品、温室气体的捕获、民航、航运等。

    目前,CBAM只针对水泥、钢铁、铝、化肥、电力和氢气这六大行业(未来CBAM可能扩展其征收范围,属于ETS体系的其他碳排放行业的企业需持续关注后续动向)

    在特定隐含碳排放(SEE)的计算上,需首先计算前体的隐含碳排放(如涉及),然后加到工序的归因排放量中;最后将工序层面的隐含碳排放量除以工序对应的产品数量,即可得到特定隐含碳排放量。

    在这一步骤中,前体和产品数量监测(数据获取)的规则是生产商应关注的重点。其中,前体的SEE应由生产该前体的设施经营者提供;如果无法获取相关数据,下游生产者可以采用欧盟发布的过渡期产品默认值,但前提是前体隐含碳排放占总隐含排放量不超过20%。

    作为一项全球首创的制度,CBAM规则较为繁琐复杂,因此过渡期也提供了灵活性规则,给予了相关主体一定的容错度和准备时间。一是针对过渡期的数据缺口,CBAM提供了可用于报告的默认值(缺省值),包括商品和前体的直接与间接特定隐含碳数值,或采用其他“估计”的方法,但前提仍是“估计”方法确定的排放量不能超过总隐含排放量的20%。同时应注意,欧盟委员会所发布的默认值是以相对较高的排放强度水平确定,属于“惩罚性”缺省值。二是过渡期在一定程度上承认其他的MRV体系和方法,但从2025年1月1日起,唯一允许偏离CBAM监测规则的方法是对不超过20%的CBAM商品隐含碳排放总量进行“估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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