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货物隐含碳排量监管报告要求

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货物隐含碳排量监管报告要求

2023-12-28 234次

    在2023年10月1日实施欧盟碳边境调整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之前,欧盟委员会通过并发布了该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实施条例。该实施细则与条例于2023年8月17日通过,规定了CBAM过渡阶段企业应遵守的规则。

    CBAM是指对进口到欧盟的商品中隐含的碳排放征收额外关税。换句话说,CBAM通过调节商品所含碳排放量在欧盟边界内外的定价差异,实现“碳平价”。CBAM只豁免已加入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或与之挂钩的非欧盟国家或地区,而且这些国家或地区必须对商品实际征收了碳价。

    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货物隐含碳排量监管报告要求:

    将装置划分为生产过程

    装置应划分为具有系统边界的生产过程,确保相关输入、输出和排放可根据本附件B至E节进行监测,并且直接和间接排放可归因于附件第2节中定义的货物组II,应用本附件F节的规则。

    装置应分为以下生产过程:

    (A)应为附件II第2节中定义的与安装相关的每个汇总货物类别定义单一生产流程。

    (二)作为对(a)点的偏离,如果在同一个装置中应用了根据附件II第3节针对同一总货物类别的不同生产路线,或者运营商选择了不同的生产路线,则应为每条生产路线定义单独的生产流程自愿对不同的商品或商品组进行单独监控。如果符合安装时适用的合格监控、报告和验证系统,也可以使用生产过程的更分类定义。

    (C)作为对(a)点的减损,其中至少一部分与复杂货物相关的前体是在与复杂货物相同的装置中生产的,并且相应的前体不转移出该装置以用于销售或使用其他设施、前体和复杂产品的生产可能属于联合生产流程。在这种情况下,应省略前体隐含排放量的单独计算。

    (四)可以应用(a)点的以下部门减损:

    (1)如果在同一装置中生产来自综合商品类别烧结矿、生铁、FeMn、FeCr、FeNi、DRI、粗钢或钢铁产品的两种或多种商品,则可通过定义一项来监测和报告隐含排放量。所有这些商品的联合生产流程。

    (2)如果在同一装置中生产未锻轧铝或铝制品组中的两种或多种商品,则可以通过为所有这些商品定义一个联合生产过程来监测和报告嵌入排放。

    (3)对于混合肥料的生产,可以通过确定混合肥料中每吨氮的嵌入排放量的统一值来简化各个生产过程的监测和报告,无论氮的化学形式如何(铵、硝酸盐或尿素)形式)。

    (五)如果装置的一部分用于生产法规(EU)2023/956附件一中未列出的商品,建议改进该部分作为一个额外的生产过程进行监控,以证实装置总体的完整性排放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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