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碳排放核算规则的特点标准
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碳排放核算规则的特点标准
CBAM机制自2023年10月1日起进入过渡阶段,首次申报截止期为2024年1月31日,欧盟进口商应在此前完成2023年第四季度进口商品的CBAM申报。钢铁、铝、水泥、化肥、化工(氢)、电力等6大门类多种产品需要填报该数据。目前许多出口企业已经收到来自欧洲客户提出的数据收集与填报要求。
·企业要报告设施层级和产品层级的碳排放信息,产品层级的碳排放信息由相应工序组成,是报告重点。
·CBAM核算规则直接引用EUETS的概念和术语,欧盟在CBAM指南中对很多概念做了进一步澄清,因为这些概念在其它规则(非欧盟规则)中有不同涵义。
·在核算结果的不确定度等方面,CBAM规则与EUETS的要求有微小差异,但也算不上放宽要求。
·CBAM的核算规则在原则上与EUETS一致,而在EUETS规则下,各设施碳排放量的汇总直接与欧盟各成员国的“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数据存在钩稽关系(会计术语,不再科普)。可以理解为EUETS“设施层级”的碳排放核算规则也遵循“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的规则要求,因此核算结果就是“此设施向大气中逸散的温室气体量”这一客观事实——核算结果仅仅是对客观事实的表征(客观事实通过核算规则被解读成无偏的法律事实),这种做法在实践中可避免企业滥用规则。
·对于产品碳足迹(工序碳排放)核算,CBAM与EUETS一样,引入了大量人为定义的规则,“基准法”配额分配方式以同行业的不同排放设施都满足“均质性(homogenous)”为隐含前提,所以在实践中必然存在数据运作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