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范围整个生命周期核算边界标准

CBAM碳关税对涵盖行业范围整个生命周期核算边界标准

2024-01-11 231次

    从2023年10月1日起将实施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以应对气候变化,防止碳泄露的问题发生。碳关税本质是拉平进口产品与欧盟产品的碳成本。这将强迫其他国家建立碳市场或者征收碳税,通过碳定价来实现减碳,或者提高碳价,达到和欧盟相同的水平。

    CBAM范围可能在2023至2025两年过渡期结束前再次扩大,包括有机化学品和聚合物等其他有碳泄漏风险的产品类别;总体目标是在2030年计划涵盖ETS范围下的所有商品。(电力行业(大型发电站和其他燃烧装置);制造业(钢铁、水泥、铝、化肥、玻璃、陶瓷制造、有色金属和黑色金属、石化产品);运输(航空业))

    CBAM机制的运行基于申报制,采取年度清缴。进口CBAM管制货物的授权申报人在本国主管部门登记申请授权,按规定提交经营范围、税务等基本信息,以及本年和下一年各类拟进口货物的估计价值和数量,这些数据将进入本国主管部门的数据库,并与欧盟中央数据库实现交换。每年5月31日前,授权申报人必须向本国主管部门提交前一年的CBAM申报,内容包括3个部分:(1)前一年中进口的每种货物的总量。(2)经过核查的各类型进口货物的总嵌入式排放量。(3)对已在原产国支付的碳价进行扣减,并基于欧盟ETS免费碳排放配额进行必要调整后,向主管部门缴纳与最终计算的排放量吨数相等数量的CBAM证书。

    CBAM机制下,进口商品碳足迹的核算边界并不涵盖整个生命周期,仅聚焦生产环节,如此边界定义的主要原因是确保与ETS机制下商品碳足迹核算边界一致。CBAM机制将进口商品分为两大类,即简单商品(simplegoods)与复杂商品(complexgoods)。

    简单商品是指商品在生产过程中使用零排放标准的原材料和燃料;复杂商品是指商品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其他“简单商品”作为原材料,两者在实际碳足迹核算方面的方法有所差异。

    若耗用的原材料有多种,则为各原料直接碳足迹代数和。

    1.4我国相关出口商品CBAM证书减免问题

    CBAM机制下存在两种生产企业碳排放减免方式,满足其中之一即可申请CBAM证书减免:一种是国家层面碳交易机制互认,另一种是商品交易层面碳税补偿认可。

    a)国家层面碳交易机制互认,国际自愿性碳抵消(VoluntaryEmissionReduction,VER)机制是对清洁发展机制(CDM)的补充。在VER机制下,企业、个人、政府、非政府组织等均可通过购买经过认证机构核证的项目用于抵消自身产生的碳足迹。目前,国际上许多企业采用此类项目抵消其产生的碳足迹,而CBAM机制下的商品交易层面碳税补偿认可则仅关注生产企业碳抵消成本与CBAM碳证价的关系,对于VER项目种类并没有明确的限制和规定。

    b)商品交易层面碳税补偿是指生产商在原产国所支付的碳足迹抵消成本(欧元/吨CO2)(CBAM机制下汇率(欧元/原产国当地货币)按照年度平均值进行核算)低于CBAM证书价格,该机制认为碳泄漏问题存在,需要进口商在商品进口至欧盟后,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碳税补偿。相反,假如生产商在原产国所支付的碳足迹抵消成本不低于CBAM证书价格,则该机制认为无碳泄漏问题存在,进口商可申请碳证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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