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出口欧盟企业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CBAM碳关税对出口欧盟企业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2024-04-01 189次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已于2023年10月开始试运行,过渡期持续至2025年底,2026年正式起征“碳关税”,并在2034年之前全面实施。

    CBAM碳关税对出口欧盟企业申报具体操作流程:

    (1)申报清缴。在每年5月31日前,进口商需向CBAM执行机构申报上一自然年度其进口产品中所含碳排放量,以及将要缴纳的与上述排放量相对应的CBAM电子凭证(即CBAM证书)数量。一张CBAM证书对应1吨碳排放量;

    (2)回购注销。年度清缴完成后,CBAM执行机构应回购进口商账户上多余的CBAM证书,回购价格为进口商购买时的支付价格,回购数量上限为进口商在上一年度购买CBAM证书总数的10%。若回购后,进口商账户上仍有多余证书,则由CBAM执行机构在7月31日前清零;

    (3)处罚方式。若未完成CBAM履约或伪造数据,则进口商(即申报人)将受到处罚,未按期足额缴纳CBAM电子凭证的产品排放量每吨二氧化碳将被罚款100欧元并补足未交的电子凭证,严重者还会被处以3-5倍的缴纳罚款。

    (4)二次交易:目前,CBAM证书是否可以进行二级市场交易暂不确定。

    CBAM规定如果进口产品碳排放量无法确定,则套用该出口国相应货物的平均碳排放强度作为默认值;如果该产品无法申请出口国的可靠数据,默认值则按欧盟同类产品碳排放表现最差的10%,取这部分同行的排放强度平均值为默认值。对于自身碳排放量不高的企业,如无法计算自身产品的碳排放量而需采用默认值,等于变相增加了自身产品的碳排放量从而增加了碳排放成本。所以企业应该针对自己的产品建立碳数据,进行碳盘查。

    各国减排成本差异大,整体而言发达经济体的减排成本要高于其他发展中经济体。我国相对于欧盟的减排成本也会低一些,如果采取减排手段从产品生产过程中去降低碳排放量,能更高效率的降低产品的碳减排成本从而更大程度的降低碳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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