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BAM碳关税对涵盖产品范围计入碳关税排放核算规范
CBAM碳关税对涵盖产品范围计入碳关税排放核算规范
随着欧盟提高其气候目标,以及一些非欧盟国家不那么严格的环境和气候政策的盛行,存在着所谓的“碳泄漏”的巨大风险——也就是说,欧盟的公司可能会将碳密集型生产转移到国外,以利用更宽松的标准,或者欧盟产品可能会被更多碳密集型进口产品所取代。
碳边境税的正式名称为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BorderAdjustmentMechanism,简称CBAM),是指对进口到欧盟的商品中隐含的碳排放征收额外关税。换句话说,CBAM通过调节商品所含碳排放量在欧盟边界内外的定价差异,实现“碳平价”。
CBAM中产品申报的排放数据=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前体嵌入排放,很多人就误解为这个前体嵌入排放就是产品碳足迹。实际上CBAM的排放数据和产品碳足迹一点关系也没有。前体嵌入排放可以理解为上游的工序排放比如钢铁加工制品本身的排放很小,但其前体嵌入的排放包含了炼铁、烧结、炼钢等工序排放。
而目前纳入CBAM的几类产品中,虽然所有的行业都会用电,实际上都有用电的间接排放,在最终缴费认定的环节,只有化肥、水泥两个行业考虑间接排放,其他几个行业均无需考虑间接排放。也就是说,绿电对于化肥、水泥两大门类的出口企业也许是有用的,其他行业比如钢铁、铝制品等都没有任何关联。
计入碳关税范畴的碳排放量包括两部分,生产产品所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以及部分产品间接产生的碳排放量(如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外购电力产生的碳排放)。
CBAM法案附件一列示了需要同时考虑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的产品;CBAM法案附件二列示了暂时只需要考虑直接排放部分的产品(钢铁、铝和氢)。在过渡期内,所有产品都要报告直接排放量和间接排放量。
CBAM要求申报的产品的碳排放量,仅限于相关行业的生产加工过程(即企业的实际排放,只不过这些排放被分摊到了产品身上),是“组织碳”而不是“产品碳”,不涉及上下游,也并非“全生命周期碳足迹”。
除发布的实施细则外,官方还公布了针对欧盟境外的企业指导文件以及信息收集与排放量计算工具,以帮助欧盟外出口企业更好地完成产品排放量计算,提交信息给CBAM报告主体。